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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中救人失手遭遇的诉讼

1999-06-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7月23日,洞庭湖的主要河流沅江出现了特大洪水,一时间沅水常德段全线告急。下午7点半左右,砂石场老板安先云来到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渔业队渔民张吉妹身边,一再请他帮忙驾船去江心洲芦苇场接家人到安全地带来,张吉妹应允了。安先云要求张吉妹将自己10岁的女儿、4岁的儿子、堂兄安照云11岁的儿子和9岁侄儿安欢转移到牛鼻滩镇。夜黑浪高,张吉妹冒着危险驾着机动小船向岸边驶去,船开出一段后,突然失去动力,一根固定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将船挡住,在洪水的冲击下小船倾覆,船上所有的人都掉进水中。除安欢外其它三个小生命则在激流中逝去。

事发后不久,安家兄弟要求张吉妹拿出5000元钱赔偿损失,“私了”此事。但当地群众和警署干警则为张吉妹抱不平。“私了”未成,安家兄弟将张吉妹推上了被告席。

1998年11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安家兄弟状告张吉妹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张吉妹赔偿损失13万元。12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又追加了5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两次庭审后,鼎城区法院今年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吉妹在沅水处于紧急防汛状态,对其船上人员有安全送达的责任。但由于被告过于自信,执意走芦苇洲的边缘,致使驾驶的船舶在行驶途中撞倒电杆拉线而发生翻船事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则辩称此次行船属临危救人的意外事故。法院最后判决张吉妹赔偿8160元。

对于张吉妹救人失手遭遇的诉讼案,法律界人士意见却截然不同。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蓝志成律师认为,张吉妹的行为并非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内河避碰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张吉妹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具有盲目行驶,不顾后果的明显过错。

律师文爱国认为,张吉妹应邀驾船转移孤岛水困人员的行为,根据我国《防洪法》第六条的规定,显然不具违法性。张吉妹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渔船没有年检是因为渔政部门为洪水所困而推迟年检时间,返航时走芦苇洲一侧,也完全符合我国《内河避碰规则》关于上行走缓流或走一侧的规定。事实上,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当事人是无须承担责任的。

张吉妹救人被推上被告席之后,在常德市引起强烈反响。常德市武陵区司法局党组书记阳前昌认为,根据《防洪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张吉妹义务帮原告救人的行为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果当时张吉妹没有渔船,为了救人,临时扎个木排或寻找其他漂浮物救人,也发生了事故,我们能因为他没有一条年审合格的船来救人而要他承担赔偿责任吗?

面对张吉妹的处境,常德市天迪律师事务所给了他法律援助。他们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希望天下的好心人都有好报!张吉妹败诉了,他更期盼着二审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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