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不久,安家兄弟要求张吉妹拿出5000元钱赔偿损失,“私了”此事。但当地群众和警署干警则为张吉妹抱不平。“私了”未成,安家兄弟将张吉妹推上了被告席。
1998年11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安家兄弟状告张吉妹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张吉妹赔偿损失13万元。12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又追加了5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两次庭审后,鼎城区法院今年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吉妹在沅水处于紧急防汛状态,对其船上人员有安全送达的责任。但由于被告过于自信,执意走芦苇洲的边缘,致使驾驶的船舶在行驶途中撞倒电杆拉线而发生翻船事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则辩称此次行船属临危救人的意外事故。法院最后判决张吉妹赔偿8160元。
对于张吉妹救人失手遭遇的诉讼案,法律界人士意见却截然不同。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蓝志成律师认为,张吉妹的行为并非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内河避碰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张吉妹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具有盲目行驶,不顾后果的明显过错。
律师文爱国认为,张吉妹应邀驾船转移孤岛水困人员的行为,根据我国《防洪法》第六条的规定,显然不具违法性。张吉妹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渔船没有年检是因为渔政部门为洪水所困而推迟年检时间,返航时走芦苇洲一侧,也完全符合我国《内河避碰规则》关于上行走缓流或走一侧的规定。事实上,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当事人是无须承担责任的。
张吉妹救人被推上被告席之后,在常德市引起强烈反响。常德市武陵区司法局党组书记阳前昌认为,根据《防洪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张吉妹义务帮原告救人的行为是履行法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果当时张吉妹没有渔船,为了救人,临时扎个木排或寻找其他漂浮物救人,也发生了事故,我们能因为他没有一条年审合格的船来救人而要他承担赔偿责任吗?
面对张吉妹的处境,常德市天迪律师事务所给了他法律援助。他们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希望天下的好心人都有好报!张吉妹败诉了,他更期盼着二审的到来。